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提高《规
划》的质量,使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主枢纽是在公路主骨架与水运主通道、铁路和航空干线交汇处的全国综合
运输网重要结点上,逐步形成面向全社会的具有运输组织、中转和装卸储运、中介代理、通
信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基本功能的公路运输站场服务系统。
第三条《规划》是公路主枢纽建设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运输规划、
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路主枢纽建设的前期工作。
《规划》属于长远发展规划,是编制五年建设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公路主
枢纽建设、营运、管理的宏观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规划》必须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目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生产力
分布的格局,满足社会经济对公路运输站场服务系统的需求。
第五条《规划》应充分考虑综合运输为体系的交通业的发展,发挥公路运输衔接其它
运输方式的优势,处理好与水运港口、铁路站场、航空港之间的关系,做到信息互通、能
力匹配,使运输生产的全过程保持高效连续,提高综合运输的总体效益。
第六条《规划》必须注意与干线公路特别是国道主干线布局及能力、车辆技术水平、公
路运输组织方式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公路运输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七条《规划》应有长远战略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远期与近期、需要与可能、
新站与旧站之间的关系。不但应建设、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还需研究科学实用的运输组织
方式,使二者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第八条《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及交通运输发展状况与评价,运输量
发展预测,站场布局,系统设计,实施的总体安排与保障措施,社会经济评价以及实施规划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等(详见附件一 “ 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 )。
第九条《规划》应在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需求特点的基础上,剖析现有公路
站场服务系统的适应性,揭示存在的问题;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
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路站场服务系统的质和量的需求;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优化确定站场布局
方案;合理安排包括组织管理在内的系统设计及实施序列。
第十条凡纳入交通部《全国公路主枢纽布局规划》的公路主枢纽城市,均应进行
《规划》编制工作。公路主枢纽站场布局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所研究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用地
范围内。
第十一条《规划》由公路主枢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若没有专门规划机构或规划力量不足的,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协助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报告编就后由组织编制单位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主持初审,经修改、
完善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审批。上报报告一式 10 份
第十三条 批准后的布局规划即为今后公路主枢纽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执行中如需修
改,必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由两部分组成,即主报告和专题报告。报告按
A4 ( 21ommX297mm )装帧,上报文件封皮为湖蓝色。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供其它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编
制时参考。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1996 年 1 月 2 日 ) 施行。